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拍賣人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㈡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㈢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㈣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㈤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㈥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㈡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㈢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 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