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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id="zzzx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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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 id="zzzxz"><b id="zzzxz"></b></pre>

                                                                        <p id="zzzxz"><cite id="zzzxz"></cite></p>

                                                                        <pre id="zzzxz"><del id="zzzxz"></del></pre>

                                                                        首頁>   拍賣規則

                                                                        拍賣規則

                                                                        北京榮寶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


                                                                        總  則?第一章

                                                                        第一條  規則制定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拍賣人”指北京榮寶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

                                                                        (二)“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本公司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三)“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本公司除外)。

                                                                        (五)“拍賣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賣的物品,尤其指本公司為拍賣需要而編制的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六)“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七)“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價”(成交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后的余額。

                                                                        (十)“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十一)“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他費用。

                                                                        (十二)“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

                                                                        (十三)“參考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并非確定之售價,僅供參考。

                                                                        (十四)“保險費”指本公司為確保拍賣品安全而向委托人收取的相應費用。如拍賣品最終未成交,屆時本公司將同未成交拍賣品的委托人協商后確認費用的收取事宜。 

                                                                         (十五)“逾期托管費”指委托人、買受人未按本規則規定時間領取拍賣品所支付的托管費用,現行收費標準為每日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以雙方協商為準)/落槌價的萬分之三收取。

                                                                        (十六) 傭金:是指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委托人及買受人在拍賣標的成交后各自按成交價的10%及15%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賣標的未成交,委托人則按保留價的3%向本公司支付的未成交傭金。

                                                                        (十七) 保證金:是指競買人領取競投號牌時所應交付的費用,用以約束競買人的競買行為。

                                                                        (十八) 競投號牌:是指與本公司簽訂競買協議后領取的代表競買人身份的號牌。競投號牌是代表競買人身份及其競買出價的標志,每場拍賣會中競投牌的號碼具有唯一性。

                                                                        (十九) 拍賣師:是指本公司聘請的具有國家注冊拍賣師資格證書、并在拍賣會中落槌敲定成交價予買受人的主持人。

                                                                        (二十)“網絡平臺”指本公司用于舉辦網絡拍賣及為線下提供同步拍賣服務的平臺,包括本公司官網及微信小程序等平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及其他相關各方應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因天氣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將拍賣延期或取消,無需向競買人作出任何賠償。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該競買人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買受人均應認可拍賣品已出售、成交的事實,并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瑕疵擔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和/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競買人和/或其代理人應親自或委托專家審看拍賣品原物,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擬競投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等情況已經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對該拍賣品的現狀和價值感到滿意,對拍賣品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競買人參與競投的行為表明其愿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已放棄對該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二章  關於委托人的規定

                                                                        第六條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應對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并對該影像制品進行善意使用。

                                                                        第七條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

                                                                        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 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并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展覽、復制、信息網絡傳播、宣傳等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三)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和/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和/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四)拍賣品發生保險事故后,如有證據顯示拍賣品與委托人描述不符,則本公司及保險人承擔的賠付金額將不會超過保險人所認定的拍賣品受損前的實際市價,且委托人應賠償因其描述不符而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保留價

                                                                        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保留價,本公司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除外。保留價以人民幣表示。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保留價一經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變更保留價,應事先征得對方書面同意。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因未達保留價而未成交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且不因本公司之相應決定承擔任何責任:

                                                                        (一) 通過拍賣品圖錄或新聞媒體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品作任何內容說明或評價;

                                                                        (二) 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

                                                                        (三) 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費標準;拍賣品的展覽/展示方式;拍賣品在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 除非本公司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即最終是否上拍),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五)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布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未上拍拍賣品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本公司拍賣的,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由委托人自負)。

                                                                        第十二條  上拍未成交

                                                                        如拍賣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流拍),經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應自拍賣日起三十日內憑委托拍賣合同取回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由委托人自負)。

                                                                        第十三條  委托拍賣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在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委托人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該項委托拍賣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公司根據該合同之相關條款向委托人主張權利。

                                                                        第十四條  未取回拍賣品的責任

                                                                        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賣品的,逾期每日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以雙方協商為準)的萬分之三向本公司交納逾期托管費;超過上述期限90日,委托人仍未取走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以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如拍賣價或出售價低於原保留價的,差額損失本公司不承擔,委托人應在收到領款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出售收益(已扣除應付的傭金及其它費用)。如逾期未領取的,則將該款項存入本公司的銀行帳戶,代委托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擔利息損失。

                                                                        第十五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 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本公司有權酌情收取第三人的擔保金;

                                                                        (三) 本公司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八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 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 拍賣品存在涉及任何公權力機關的強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訴訟、偵查、調查、保全、查封、扣押、凍結、強制執行等);

                                                                        (六)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因上述情況導致拍賣中止,本公司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相當于該拍賣品保留價(無保留價的,以雙方協商為準)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用于彌補本公司因拍賣中止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

                                                                        第十六條  委托人撤回拍賣品

                                                                        自拍賣日凌晨起,委托人不得撤回拍賣品。委托人在拍賣之前要求撤回拍賣品的,應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并支付違約金后,經本公司同意,可終止委托拍賣合同并撤回其委托的拍賣品;如委托人未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賣品,其委托拍賣合同繼續履行。委托人應根據提出撤回拍品的時間向本公司支付如下違約金:

                                                                        (一) 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的,應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雙方協商為準)的1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 如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應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雙方協商為準)的2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三) 如拍賣日之前十日之內,應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雙方協商為準)的3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四) 如拍賣預展已經開始,應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雙方協商為準)的4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依本條規定,委托拍賣合同終止后,委托人應立即撤回拍賣品,本公司不再承擔保管及保險義務,因委托人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如因此而給本公司造成損失,委托人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撤銷交易

                                                                        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并經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權撤銷交易。委托人申請撤銷交易的,應當將已收取的買受人支付的款項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賠償損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額退回的,本公司有權拒絕委托人撤銷交易的申請。如委托人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時,買受人已經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和/或已經辦理完畢提貨手續的,委托人撤銷交易的通知視為自動廢止,本公司將繼續辦理本交易之后續事宜,委托人應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八條  自動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為所涉拍品統一投放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雙方另行協商;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最終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和索賠,并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九條  保險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將統一為拍賣品的安保購買保險,以確保拍賣品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運輸、庫房存儲、拍賣展示等過程中的安全。拍賣品成交的,委托人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能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本公司將與委托人另行協商確認保險費的收取事宜。 

                                                                        第二十條  保險期間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之時起,保險期間開始計算。

                                                                        如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間至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或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拍賣品拍賣未成交、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則保險期間至委托人領取拍賣品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領取拍賣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安排保險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且委托人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一)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作出賠償,包括并不限於本公司因此而支出的訴訟費、保全費、賠償金、律師費等。

                                                                        (二) 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三)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  競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本公司有權按競投成交價的30%向委托人收取賠償金,同時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傭金及費用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并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

                                                                        盡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向買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未成交手續費

                                                                        如拍賣品未能上拍,本公司僅收取圖錄費等其它各項費用,不收取傭金,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拍賣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流拍),委托人應按保留價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出售收益支付

                                                                        拍賣成交后,如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托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如買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賣品全部購買價款的,則本公司應在收到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三十天內以人民幣形式扣除第二十八條所列稅款后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如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幣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幣向委托人支付收益,按照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日匯率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日匯率折算(取其較低者)。

                                                                        上述約定并不排除委托人親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賦予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代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受人未能按期足額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稅項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的,則除按規定應由拍賣人代扣代繳的以外由委托人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九條  代為追索

                                                                        如買受人未按本規則規定按期足額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則本公司在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但是委托人應向本公司墊付因追索行為可能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合理費用的具體數額,并在實際產生的追索費用數額確定后,向委托人退還其墊付的費用余額或要求委托人補齊追索費用。

                                                                        第三十條  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  對競買人減免收取保證金

                                                                        (二)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三) 搬運、儲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四) 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五)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項;

                                                                          (六)本規則中明確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風險承擔

                                                                        無論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委托人均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后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規則約定領取拍賣品之時(以先到者為準),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賣品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如委托人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并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后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委托人特別指明并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后予以投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委托人已領取該拍賣品。

                                                                        第三章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品圖錄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於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有權製作紙質或電子拍賣品圖錄,對拍賣品之狀況以文字和/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蛎魇?。

                                                                        第三十三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狀態說明/報告、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絡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毋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拍賣品的任何描述、說明、意見,僅供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對拍賣品真偽及/或品質的保證或擔保。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拍賣品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買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當于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親自審看擬競買的拍賣品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與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所描述相符合, 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品圖錄、狀態說明/報告以及其他形式的書面或口頭之表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辦理并領取競投號牌,否則本公司有權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三十六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買

                                                                        除非某競買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并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買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買人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第三十七條  競買手續

                                                                        競買手續包括簽訂競投書、填寫必要登記手續、領取競投號牌等拍賣人認為需要辦理的手續。競買人一旦取得競買權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三十八條  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權減免收取保證金。

                                                                        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競買成功,但不能立即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的,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部分購買價款,在結清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如競買人立即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的,保證金可自動轉化為貨款,也可在競買人結清購買價款后,退還給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四十條  異常情況處理

                                                                        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十一條  委托競買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買。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競買人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買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委托手續

                                                                        委托本公司競買之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托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

                                                                        第四十三條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競買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托競買內容執行,競買委托人自行承擔其后果和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競買之免責

                                                                        因代理競買系本公司為競買人由於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現場競買而提供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買未成功或代理競買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買等將不負任何責任。如競買人希望確保競買成功,則應親自出席競買。

                                                                        第四十五條  委托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本公司競買之競買人以相同委托價對同一拍賣品競買成功,則本公司有權以收到委托競買授權書在先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第四十六條  拍賣師之決定權

                                                                        拍賣師對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一) 拒絕或接受任何出價;

                                                                        (二)出現異常情況或爭議時,不論在某件拍賣品拍賣之時或拍賣之后,有權決定最高應價人、是否暫停拍賣、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有爭議的拍賣品重新拍賣,以及重新拍賣時是否認可原有出價效力;

                                                                        (三) 按照其認為合適的競價階梯開始進行競投,有權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

                                                                        (四)就不設保留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拍賣師有權自行酌情決定起拍價;

                                                                        (五) 在拍賣現場采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

                                                                        第四十七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拍賣成交

                                                                        競買人所領取的競投號牌在拍賣中被舉起即表示該競買人接受此時價位,競買人應對自己領取的競投號牌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出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買人為最高出價人時,即表示成交具有法律效力(不論競買人是否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競買人不得反悔,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競投號牌是競買人及競買權的標志,應妥善保管。如丟失或轉讓,競買人須對他人使用其競投號牌競投相應拍品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一式兩份,拍賣人與買受人各執一份。成交確認書是競買人證明自己是某件拍賣品的買受人的憑證,買受人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轉讓,否則一切后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經拍賣人同意成交確認書可被視為拍賣筆錄之重要組成部分。買受人未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不影響拍賣成交的效力。

                                                                        如果買受人未親自簽署成交確認書,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競投號牌者)現場代為簽署,則無論該簽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買受人的授權委托書,也無論成交確認書上的簽字是否為買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視為買受人授權該等人士代為簽署,除非買受人于拍賣現場提出異議,否則簽字人一切行為的法律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條  酬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投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時應支付其他各項費用,且其承認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五十一條  付款要求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有義務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憑押金條、號牌、成交確認書領取拍賣品。本公司保留拒收除買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權利。

                                                                        如買受人購得多件拍賣品而未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支付購買價款時并未書面指定支付某件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其購買價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二條  支付幣種

                                                                        所有款項應以人民幣形式支付,如買受人以外幣支付,應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買受人與本公司結算之日公布的銀行買入外幣價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幣不得低於拍賣當日人民幣購買價款,否則買受人應自行承擔匯率波動風險,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同時因銀行換算發生的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所有權轉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

                                                                        買受人競得多件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前提下向其交付拍賣品。在買受人僅支付多件拍賣品的部分購買價款的情形下,視為拍賣品的所有權均未發生轉移,本公司有權拒絕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請求。

                                                                        第五十四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后,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后(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一) 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

                                                                        (二) 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三) 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屆滿。

                                                                        第五十五條  領取拍賣品

                                                                        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付清購買價款并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所購拍賣品負全責,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十六條  包裝及運輸

                                                                        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對拍賣品進行的代為包裝、處理及代辦發貨、托運等行為,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并無提供此項服務的義務。本公司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不負責任。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拍賣品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賣品皆有可能受到拍賣地國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出口法律限制,買受人須于競買前自行尋求專業意見,確認拍賣品滿足法律對進出口的要求。如將文物攜運出境,買受人須依法自行辦理文物出境審核手續。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下或處于保稅區的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入境手續,并自行承擔相應稅費。買受人不得以未獲發任何許可證或相關文件作為終止交易或要求延遲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八條  未付款之補救辦法 

                                                                        本公司沒有調查競買人、買受人付款能力的義務。若買受人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按期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拍賣成交后,若買受人未按照本規則規定時間支付購買價款,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買受人同時購得多件拍賣品的,拍賣成交后,若買受人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品的購買價款,應視為買受人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則全部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買受人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本公司有權將上述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優先用于賠償本公司的傭金收入及各項費用損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用于對委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有多個委托人受到損失時,本公司無需征詢買受人意見即可自行決定保證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如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但并非義務)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三) 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如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四) 對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全部傭金收入及各項費用損失、賠償金,因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買受人拍賣的該件或任何其它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該買受人的任何其它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六)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自拍賣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權視具體情況撤銷或同意委托人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它拍賣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七)經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酬金/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并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五十九條  延期領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將該拍賣品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自拍賣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至實際領取之日止期間的逾期托管費,每日按落槌價的萬分之三收取,在買受人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后,方可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由買受人自負);

                                                                        (二) 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如買受人自成交日起九十日內仍未領取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以公開拍賣或以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墊付的保險費、逾期托管費、搬運費、公證費及本公司因處置該拍賣品而產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則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六十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六十一條  鑒定權

                                                                        本公司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擔因此而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二條  著作權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對于委托人提供給本公司的與拍賣標的有關的照片、圖片及文字資料,本公司亦有權為拍賣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圖片及文字資料相關權利人的索賠,委托人應負責妥善解決,確保本公司無需為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免除責任

                                                                        本公司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在委托人或買受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稱和地址,使受到損害的一方得以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但是,本公司在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披露該等資料之前,將采取合理步驟通知將被披露資料的一方。

                                                                        第六十四條  通知

                                                                        競買人及委托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以競買登記文件、委托拍賣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因未書面告知變更信息,導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應由競買人、買受人或委托人自行承擔。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與本公司拍賣業務相關的通知,指包括電話形式的口頭通知及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網絡平臺推送等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電話形式通知,只要本公司按照競買人及委托人簽署文件或注冊網絡賬戶時填寫的號碼撥通電話,則無論實際接聽者是否為競買人、買受人或委托人本人,均視為本人已接到口頭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本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單位,則視為本公司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其他書面方式發出,則發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非因本公司原因導致競買人、買受人或委托人沒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五條  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權機構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

                                                                        第六十六條   爭議解決

                                                                        凡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應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十七條  修改權

                                                                        本規則的修改權屬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對本規則依法進行修改,并且本規則自修改之日起自動適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規則如有修改,本公司將及時依法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公示,請相關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權不予另行單獨通知。

                                                                        第六十八條  文本適用

                                                                        文本適用除非經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規則第六條中所述之委托拍賣合同及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文本均適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該等相關文本與本規則共同構成一個不可分割之組成整體。

                                                                        第六十九條  規則版權所有

                                                                        本規則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權歸本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對本規則之任何部分進行復制、抄襲、貯存、發表或用於商業目的,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施行時間

                                                                        本規則於2024年08月01日起施行。

                                                                        本規則與現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規則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該優先適用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如果現行法律有規定,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本規則和相關法律均沒有規定的,適用國際慣例或國內行業慣例。

                                                                        第七十一條  解釋權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北京榮寶拍賣有限公司。

                                                                          日本大片精品免费永久看NBA人人视频>>免费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国产电影自拍>>国内精自视频品线一区